新噪声法细化噪声污染防治 各类噪声污染分而治之

2021-12-30 14:58:00    来源:中国商报网    

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该法将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新噪声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对恼人的夜间施工噪声、机动车轰鸣疾驶噪声、娱乐健身音响音量大、邻居宠物噪声扰民等问题,法律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防治噪声污染刻不容缓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1980年就将噪声正式纳入全国环境常规监测项目。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对噪声污染防治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等多种原因,噪声污染给群众带来的烦恼日益凸显,噪声扰民种类多、源头控制不足、执法管理难度大,现行法律已经难以适应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

噪声法施行以来,我国的声环境持续改善,但距离人民期待尚有差距。据生态环境部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信访举报管理平台共接到公众举报44.1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比41.2%,居各类环境污染要素第二位,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刻不容缓。

据了解,新噪声法重新界定了噪声及噪声污染的内涵——“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新噪声法明确,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民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电气电子产品、建筑附属设备等产品,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各类噪声污染分而治之

对不同种类噪声污染,新噪声法分别提出了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其中,对工业噪声污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针对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新噪声法着重强调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提出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噪声防治强调社会共治

近年来,虽然我国环保部门对噪声污染的治理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现实操作中,噪声污染防治存在管理权限分工不明确、取证难等问题,给执法工作带来了难度。而类似于广场舞这种“法不责众”的情况,执法者一般只能以说服教育为主,收效甚微。

新噪声法强调,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新噪声法除提高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外,还给出了具体的惩罚标准,如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为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新噪声法明确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同时,各级噪声防治部门应积极接收并解决群众相关举报。

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将以新噪声法实施为引领,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地方政府污染防治责任,完善标准规范,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积极推动社会共治,还公众一个宁静的家园。(记者 李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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