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通过审议 鼓励乘客劝阻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2022-01-16 09:57:12    来源:金陵晚报     

1月14日下午,刚刚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制定的《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6章50条,旨在通过立法解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说,《条例》首先明确场站、公共交通工具内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其中,“场站”是指本省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公共汽电车场站、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管理范围内;“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为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交通运输方式。

记者注意到,《条例》 重点关注了新业态中的治安管理问题,对网约车进行特别规定。《条例》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实施安全风险预警,对接入平台的订单和发现的异常情况实时监控、跟踪研判、主动处理。对未履行安全风险预警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

因驾乘人员身心异常导致的重大事故不乏先例,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往往较为严重和恶劣。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规定公共交通经营者要关注重要岗位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重要岗位人员定期开展身体检查、心理疏导;发现存在身体、心理状况不适合从事重要岗位工作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暂停工作。

乘客等作为公共交通参与者,其行为也直接影响到公共交通治安秩序。

《条例》一方面对乘客等可能存在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列举和禁止。如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不得抢占、霸占为老幼病残孕等设置的专座;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不得殴打、拉拽、辱骂驾驶人员;不得实施性骚扰、猥亵、盗窃或者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条例》鼓励乘客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乘客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给予褒扬激励,以弘扬社会正气。(融媒体记者 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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